洗禮的第二個目的,是「讓我們在神面前見證自己的信仰」(4.15.1)。洗禮是信徒喜悅公開承認成為神的子民,而不會把信仰隱藏在自己心中,「既因奉祂的名受洗,就應把自己完全奉獻給祂,發誓將為祂而活,並在人面前告白自己對基督的信心」(4.15.13)。
洗禮作為信仰的告白,就必然牽涉到外在的儀式。但因為洗禮是本於基督,所以應以信心去思想洗禮那帶應許的儀式,使人從信心裏領受所信的應許。當然,加爾文並不是要「將洗禮的真理與洗禮的象徵分開而削弱洗禮的能力,因神習慣藉著外表的方式運行在人心裏」(4.15.15)。然而,這聖禮也一如其他聖禮,「我們的收穫不超過我們的信心所接受的真理」(4.15.15);人若對洗禮缺少了信心,那就顯出了我們忘恩負義且我們在神面前有罪了,因我們不信神在洗禮中所給予我們的應許。不過,若是洗禮後的一段時間後,我們出於神的恩典開始悔改時,神的應許並不會因為過去自己的盲目和剛硬的心而落空的,我們反而可因信而體驗洗禮裏向我們應許的赦罪(4.15.17)。
加爾文認為,洗禮的外在儀式是一種虔誠信仰的告白,但我們在儀式上仍要保持那種純潔,「尊敬神所設立的儀式是更為聖潔的行為」(4.15.22)。若信徒把這表記視為人得救所必須,就是倒果為因。所以,我們要以相信神應許的心去領受洗禮,但不必加添什麼去豐富洗禮儀式;至於受洗的人是否應當完全浸入水中,且是否浸一次還是三次,或用灑水的方式與否,這都是無關緊要的事;在洗禮中,也當除掉一切吸引人的華麗炫目東西才好。而牧師為人施洗時,最好讓受洗者站在眾百姓的面前,使他們能作見證並為他們禱告。